第 一 章 總 則
|
第 一 條: |
本會名稱定為社團法人「新竹市盲人福利協進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 二 條: |
本會為依法設立之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
第 三 條: |
本會以謀求會員生活之改善及發動社會力量興辦盲人福利事業為宗旨。 |
第 四 條: |
本會以新竹市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新竹市政府行政區域內。 |
第 五 條: |
本會依法加入台灣省盲人福利協進會(以下簡稱上級會)為團體會員。
前項應有之權利與義務,依有關法令及上級會章程之規定。 |
第 二 章 任 務
|
第 六 條: |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開發並結合社會資源,推動盲人福利工作。
二.建立有關社會資源資訊系統,提供咨詢代書服務。
三.辦理會員之進修、聯誼及福利事宜。
四.辦理專業性座談會與聯繫會報。
五.舉辦或接受委託辦理相關訓練事宜。
六.協助政府或民間機構及團體辦理有關社會福利服務。
七.辦理及推廣其他相關服務之事項。 |
第 三 章 會 員
|
第 七 條: |
本會會員分左列五種:
一.基本會員:
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以上於新竹市設籍或工作,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視障者;贊同本會宗旨應填具入會申請書及介紹人一人,繳入會金一五0元,常年會費二00元,互助金三三0元,共繳納六八0元。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得為基本會員,擁有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與罷免權。未滿二十歲者,則為準會員,不擁有表決、選舉、被選舉、罷免等權,直到其年滿20歲為基本會員後始得擁有以上權利,(每屆選舉前清查會籍:1.如有雙重會籍之人2.無入會申請書及介紹人。3.無繳680元。4.無加入省盲會者,以上者就無權為本會基本會員,則無選舉權,被選舉權,發言權)經第五屆第四次理監事會決議通過。
二.團體會員:
凡贊同本會宗旨申請加入本會之機構或團體,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得為團體會員,並可指派1人為會員代表,享有基本會員相同之職權(被選舉權除外)。
三.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申請加入本會之個人或團體,經理事會通過得為贊助會員。
四.永久會員:對本會有特殊貢獻之會員,經理事會通過得為永久會員。
五.榮譽會員:對本會有特殊貢獻之個人或團體,經理事會通過得為榮譽會員或榮譽團體會員。 |
第 八 條: |
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一.因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四.受禁治產之宣告者,尚未撤銷者。 |
第 四 章 會員之權利、義務及除名
|
第 九 條: |
基本會員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但贊助會員、永久會員、榮譽會員、榮譽團體會員,則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
第 十 條: |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
第十一條: |
本會會員應盡義務如左:
一.遵守本會章程、有關規章及各項決議。
二.擔任本會所分配之職務。
三.出席會員大會及規定應參加之各種會議。
四.繳納會費。 |
第十二條: |
會員有違犯法令、章程或各項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
第十三條: |
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
第十四條: |
本會會員連續兩年不繳會費者,視同自動退會。 |
第十五條: |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
第 五 章 組織及職權
|
第十六條: |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
第十七條: |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及預、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它重大事項 |
第十八條: |
1.本會設理事會、置理事九人、候補理事三人:設監事會、置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期餘留之任期。
2. 理事、監事不得同時兼任本市同性質協會之幹部。 |
第十九條: |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置理事長一人,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對外代表大會、對內綜理會務。 |
第二十條: |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 |
第二十一條: |
本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均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但理事長之任期,以連任一次為限。 |
第二十二條: |
本會理事會職權如左:
一.執行本會章程所規定之各項會、業務。
二.召集會員大會,並執行其決議案。
三.聘任或解聘工作人員。
四.擬定年度計劃及預、決算。
五.審定會員入會及退會。
六.本會財務之平衡其它依職責應辦事項。 |
第二十三條: |
本會監事會職權如左:
一.監察、業務及大會決議案執行情行。
二.監察本會財務及財產。
三.審核理事會處理財務收支情形,並向會員大會報告。
四.其他依職權應監察事項。 |
第二十四條: |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榮譽理事長一人,榮譽理事及顧問若干人,聘期與該屆理監事之任期相同。 |
第二十五條: |
本會視會務工作需要得設置愛盲顧問(均為義務職務),其設置辦法由理事會另定之,並由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變更時亦同。 |
第二十六條: |
一.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副總幹事一人,工作人員若干人,均為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二.總幹事承理事長之命,執行本會會務、業務,副總幹事協助之,必要時,得分設各組辦事,各組組長幹事由總幹事簽經理事長認可並提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
第二十七條: |
本會理事、監事不得兼任本會專職工作人員。 |
第 六 章 會 議
|
第二十八條: |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於年度終了前二個月內由理事長召集之。臨時大會經理事會同意,或經監事會函請或經基本會員五分之一以上請求時召集之。 |
第二十九條: |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基本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
第三十條: |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由常務監事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理事、監事會,各須出席半數方得開會,決議應有各過半數或較多數同意行之。 |
第三十一條: |
理、監事會認為必要時,得召開理監事會聯席會議,其決議事項,應以各法定出席人員過半數或較多數同意行之。 |
第三十二條: |
理、監事開會開會時不得委託出席,理、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監事會議視同辭職。 |
第三十三條: |
本會會員大會應於召開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會員,並以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向主管機關報備。會議記錄應於畢會後十五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
第 七 章 經費及會計
|
第三十四條: |
本會設立基金為新台幣參拾萬元正。
一.基本、
贊助會員:
(一)入會費:新台幣壹佰伍拾元,入會時應一次繳納。
(二)常年會費:每年新台幣貳佰元,以年繳方式繳納會費。
二.團體會費:
(一)入會費:新台幣參仟元,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每年新台幣參仟元,以年繳方式繳納會費。
三.永久會費:會員一次繳納會費新台幣伍萬元者。
四.榮譽會費:一次或累積捐款新台幣拾萬元以上之個人或團體者。
五.自由捐款。
六.補助款。
七.基金孳息。
八.其他收入。
二.團體會費:
(一)入會費:新台幣參仟元,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每年新台幣參仟元,以年繳方式繳納會費。
三.永久會費:會員一次繳納會費新台幣伍萬元者。
四.榮譽會費:一次或累積捐款新台幣拾萬元以上之個人或團體者。
五.自由捐款。
六.補助款。
七.基金孳息。
八.其他收入。
九.每月零用金及固定支出:
(1)新台幣貳萬元(以下)由理事長核定之。
(2)新台幣貳萬元以上,由理事會討論核定之。
|
第三十五條: |
本會會計年度每年自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止。 |
第三十六條: |
本會每年預、決算報告書,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經監事會審核後,提送會員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
提送會員大會追認。 |
第三十七條: |
本會解散或撤銷後,剩餘財產應全數捐贈指定之自治團體或政府。 |
第 八 章 附 則
|
第三十八條: |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政府有關法令辦理,或由理事長提請會員大會修改之。 |
第三十九條: |
本會辦理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
第四十條: |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亦同 |
第四十一條: |
本章程第三章第七條本會會員基本會費:入會費為壹佰伍拾元、常年會費更正為貳佰元整、互助金更正為參佰參拾元整,共計陸佰捌拾元整(民國94年會員大會通過實施)。 |